在“北京市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展”上,有一个人的“事迹”格外引人瞩目,这就是某银行中关村支行原行长霍海音。在1991年至1997年短短的6年间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7000万元;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10.56亿元,给国家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。(《北京娱乐信报》3月23日)
令人瞠目的是,这位超级金融巨贪竟然一个人就拥有了各种牌号的汽车24辆,北京市产权的房屋15套,散见全国各地的数万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,多家企业的股权以及 资金形式的权益!
笔者在震惊于超级巨贪无与伦比的贪婪的同时,不禁想起了一个也许是很幼稚的问题:这24辆车他都放在哪里?要知道,24辆车排起队来,可是一个相当长的队伍,无论是集中存放,还是分散存放,都是一个不小的难题。
当然,笔者并不仅仅是替巨贪操心,更多的是感到困惑:一个人拥有这么多的车子和房子,无论如何是很有些“扎眼”的,是再怎么掩饰也会“露富”的,而这种暴富又是那么极端的不正常。
这在三岁顽童都能看出的问题,难道我们的监督机关和反腐机关都是睁眼的瞎子?竟然对于这么一个显而易见的超级巨贪视而不见,以至于让他洋洋自得地存在了6年,造成了数亿元的国家财产损失!
笔者感到困惑的还有,作为信用社主任的霍海音,竟然集资金决策权、贷款发放权于一身,以至于他能够多次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,多次采取支付高额利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手段,非法拆借、发放贷款。使得银行成了霍海音的个人银行。问题就出在这里,作为国有银行机构,吸储资金与放贷都有着专门的机构部门来负责。即使是他霍海音一手遮天,把所有的权力都集中到自己手里,但是像这种异常明显的违法行为,作为专业金融工作人员,难道就都看不出来?国有银行出了那么大的漏洞,其上级主管部门,各级监察、纪检机构就都一点也察觉不出来?我们的监督机制何以会在霍海音面前一下子就土崩瓦解了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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