徐裕年是广州市人,案发前曾任广东省委统战部副部长(正厅级)、广东海联大厦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。与他一起出庭受审的,还有海联公司原财务部经理、董事兼副总经理黄蕾。据广州市检察院指控,徐裕年在1994年10月到2001年10月期间,利用自己担任海联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职务便利,指使财务人员黄蕾以截留资金、虚列支出的手段,将海联公司330多万元资金划拨到自己控制的广东华力发展有限公司,然后纳入自己囊中;还将海联公司一辆价值30余万元的轿车据为己有。海联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黄蕾也在协同徐裕年作案期间,趁机捞了102万余元。徐裕年还在2001年11月至12月期间,将张国平(另案处理)退回的融资款60万元、折合美金7万元放进自己腰包。 检察机关认为,徐裕年指使黄蕾将公司财物占为己有,两人都构成贪污罪。徐裕年在庭审当中并不否认他拿了海联公司这些财物的事实,但他极力否认自己的“国有”身份。他认为,聘用他的海联公司是中外合作公司,因此他既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,也不是国有公司工作人员,其主体身份不能构成贪污罪。在19日的庭审当中,徐裕年的辩护律师提供了一些证据为徐开脱“国有”身份。 但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一份广东省委统战部的会议记录证明,广东省委统战部曾委派徐裕年去海联公司担任董事长。因此徐的身份应该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;他侵占了海联公司的财产,其行为也就构成了贪污罪。
围绕徐裕年“是否构成贪污罪主体”这一焦点,双方在庭上展开激辩,法院未当庭宣判。(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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